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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有關未分配盈餘應如何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
更會計年度者,其未分配盈餘申報應依所得稅法第 102條
之2第3項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
者,其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
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至變更前其餘年
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
礎,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1項
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營利事業原係採曆年制,於99年申請變更其會
計年度為6月制,會計期間為6月1月至次年5月31日 ,其98
年1月1日 至12月31 日之未分配盈餘,應於100年5月31日
前依規定格式辦理申報,至99年1月1日 至5月31日 之未分
配盈餘,則應併同99年6月1日 至100年5月31日 未分配盈
餘,於101年10月31日前合併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變更會計年度時,應特別注意
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及相關規定,以為正 確之申報。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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