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有關未分配盈餘應如何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


更會計年度者,其未分配盈餘申報應依所得稅法第 102


23項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


者,其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


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至變更前其餘年


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


礎,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1


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營利事業原係採曆年制,於99年申請變更其會


計年度為6月制,會計期間為61月至次年531日 ,其98


11日 至1231 日之未分配盈餘,應於100531


前依規定格式辦理申報,至9911日 至531日 之未分


配盈餘,則應併同9961日 至100531日 未分配盈


餘,於1011031日前合併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變更會計年度時,應特別注意


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及相關規定,以為正 確之申報。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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