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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採用網路申報之附件及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記得依限送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


9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已於9762日 截 止,採用網路


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請於規定期限將網路申報附件寄


(送)交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頒布修訂之營利事業所 得稅電子結


算申報作業要點規定,營利事業於申報期間完成網路申報


後,應於630日前將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網路申報總


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 表、股東可扣抵稅額


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請依順序裝訂)


及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但96年度


非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獨資 合夥申報案件或適用「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申報


案件,其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0頁附註九之其


他各項相關文件 (含另以附件方式申報及另採媒體申報


者)及未申報投資抵減稅額者,不在此限。另外,符合營


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4條第1項第1


款關係企 業或第2款關係人者,應填寫申報書第18頁「關


係人結構圖」併附件資料寄送。




該局指出,會計師簽證案件,採用網路申報者,其簽證申




報查核報告書送 件期限,得全數順延至97630日前併


同其他申報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惟逾630


寄送者,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請納稅義務人及受任會計


師 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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