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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短報或漏報所得應儘早補報並補繳稅款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


99531日 截止,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短報或漏報所


得, 請儘速自動補報。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已於規定申報期限內辦理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於期限截止後始發現有短報或漏報所得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 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加計利息而免除漏報處罰。




該局就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更正補報方式分別說


明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辦理更正及補報僅能採人工申報方式,


應重新填寫正確之結算申報書,於申報書右上角備註欄或


空白處註明補報並填寫原申報日期及收件號碼,如 經計


算須補繳稅款者,可先向各地區國稅局索取「綜合所得稅


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自行至代收稅款銀行繳納稅款


後,連同補報申報書及有關資料向申報戶籍所在 地國稅


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第二次申報。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申報期限內以網路辦理98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若發現申報資料有誤,須提出


更正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 點規


定,其辦理更正日未逾630日 者,得以媒體檔案磁片


(光碟片)及更正前後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


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 動明細


申報表、更正後之媒體申報總表及相關附件辦理更正;如


辦理更正日期逾630日 或非採網路申報者,則應以人工


填報更正資料並以書面提出更正申請。又 如經計算須補


繳稅款者,可先向各地區國稅局索取「營利事業所得稅自


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自行至代收稅款銀行繳納稅款後,


連同上述相關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所 屬分局、稽徵所、


服務處辦理。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發現短報或漏報所得或誤填時,


應儘速依前揭規定辦理更正或補報,以免受罰並利徵納雙


方作業。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發布單位: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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