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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各項照顧服務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
準」第2條規定設立的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福利法第
19條規定之各項服務,取得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規定,老人福
利機構分為:
一、長期照顧機構;
二、安養機構;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另依老人福利法第19條規定, 老人福利機構依老人需求
提供下列服務:
一、住宿服務。
二、醫護服務。
三、復健服務。
四、生活照顧服務。
五、膳食服務。
六、緊急送醫服務。
七、社交活動服 務。
八、家屬教育服務。
九、日間照顧服務。
十、其他相關之機構式服務。
該局指出,配合社會福利政策,減輕養老之負擔,財政部
於99年4月30日 台財稅字第09900100700號令核釋,依「老
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老 人福利機構,提供前述
各項服務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
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老人安養及長期照顧機構為提供上述各項照顧
服務,設置寢室、護理站、廚房、日常活動埸所、空間及
必要之設施設備,並配置護理、社工及照顧服務員 等相
關人力,向住民收取住宿費用等,可依上開規定免徵營業
稅。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發布單位:審查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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