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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營業稅特種稅率之營業人報繳營業稅應注意銷售額是否為專屬本業收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


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等屬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 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1條規定特種稅


率計算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2%,惟其如經營非專屬


本業之銷售額,仍應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銀行業、保險


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


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10條規定之營業 稅稅率


外,其營業稅稅率為2%。」,即適用特種營業稅稅率之營


業人如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收入,仍應適用5﹪稅率課


徵營業稅,不可因其為特種稅率計算之營 業人身分,而


將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收入,按特種稅率2%報繳營業稅,


如涉及短報繳稅款,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查核A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A公司列


報鉅額費用3億元,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經深入查核,A


公司為出售旗下投資公司及轉投資公司資 產,委託B證券


公司提供財務諮詢及協助(包括財務分析、物色可能買方


及協調探訪、協助談判等),支付B證券公司3億元。B


券公司如期申報專屬營業收入, 並按2%稅率報繳營業


稅。查B證券公司為證券業,其證券專營收入依營業稅法


11規定,適用特種稅率,惟依雙方簽訂之合約書所載,


係提供財務諮詢及協助, 非屬證券業專屬本業收入,應


按依5%稅率報繳營業稅,另B證券公司雖依統一發票使用


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惟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


營利事業會計帳簿 憑證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仍並掣發


普通收據予A公司。B證券公司按2%稅率報繳涉嫌違反營業


稅法規定,除補徵稅額外,並依同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


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A公司則按未依規定取得合法


憑證,另案處罰。




該局提醒屬營業稅法第21條規定之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


人,如有非專屬本業收入,應按5%稅率報繳營業稅,以免


補稅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70
發布單位:審查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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