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贈與」及「以贈與論」,辦理贈與稅申報相關規定 (2010/6/2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
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 (現行
規定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申
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 罰鍰。
該局說明,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
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係為贈與,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
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前揭贈與行為與同法
規定「以贈與論」之財產移動情形(如以自己之資金,無
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有別,納稅義務人宜注意
兩者間之差異,以免疏忽未申 報受罰。按以贈與論課徵
贈與稅之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
日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始依同法規定處罰。
該局 查獲甲 君於98 年5月將其銀行帳戶存款約600萬元轉
入其子乙君銀行帳戶,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除補徵應納
稅額38萬元,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罰鍰,甲君以該600萬元
係 為乙君購買股票之資金,主張依前揭稅法規定以贈與
論繳納本稅,不適用處罰規定。惟查該600萬元轉入乙君
銀行帳戶後並未即時購買股票,而係長時間陸續購 買,
係乙君受贈後資金運用,依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核定為贈
與並無不合,仍應處以罰鍰。
(聯絡人:法務二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 1906)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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