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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因受贈取得之財產,於其死亡


時適用不計入遺產課稅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


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以不計入


遺產總額 課稅,該項規定旨在避免同1筆財產因連續繼承


而被重複課徵遺產稅。又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


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


偶、祖 父母等之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


額課稅,則在防杜藉生前贈與財產予繼承人等,規避遺產


稅。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已納


遺產稅者,納稅義務人固得依上述規定主張不計入遺產總


額,惟如係死亡前因受贈取得之財產得否適用上開 規


定,端視該受贈財產於贈與人先死亡時,有無已視為贈與


人遺產並繳納遺產稅而論,如已視為遺產並繳納遺產稅,


仍准予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亦即,上 述因繼


承或受贈取得之財產,原已受遺產稅額之核課,即得以適


用「不計入遺產」規定,且以前案被繼承人死亡日後5


內為準,倘原未繳納遺產稅(如未達課徵標 準),既無


重複課徵遺產稅情形,自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


額課稅。




該局舉例,甲之父親9511日 死亡,其死亡前2年內贈


與土地予甲,該土地依法已視為甲父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並繳納稅款,如甲於甲父死亡日後5年內 (10011


內)相繼死亡,則該筆甲受贈自父親之土地,即准予不計


入甲之遺產課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宜查明被繼承人死


亡時所遺財產之取得情形(例如:從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瞭解登記原因及日期等),亦可向稽徵機關查詢與 被繼


承人相關之其他遺產稅案件,注意有無上開規定適用情


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6


發布單位:法務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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