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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年1月1日起,屬研發專職人員之員工分紅費用,可依規定,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711日 起,屬研究發展


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員工分紅費用及以


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勞務 成本,可依「公


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


1項規定,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自971 1日起,公司員工分紅之


金額、獎勵及酬勞員工,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


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庫藏股獎酬員工等制度獎酬


公司員工金額,於申報營 利事業所得稅時,屬薪資費


用。營利事業可依前揭規定,列報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


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


抵減。




該局 指出,上開公司員工分紅之金額、獎勵及酬勞員


工,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


工認購、庫藏股獎酬員工等制度獎酬公司員工金額,列報


投 資抵減金額及年度說明如后:




一、員工分紅:按薪資費用當年度員工實際從事研究與發


展工作之月份比例計算。




二、獎勵及酬勞員工(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


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庫藏股獎酬員工):按員工於


既得期間實際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之月份占既得期間月份


比例計算。




該 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時,應注意法令變動及應適用年度,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張審核員;電 話:23113711分機1211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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