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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年1月1日起,屬研發專職人員之員工分紅費用,可依規定,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7年1月1日 起,屬研究發展
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員工分紅費用及以
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勞務 成本,可依「公
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
第1項規定,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自97年1月 1日起,公司員工分紅之
金額、獎勵及酬勞員工,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
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庫藏股獎酬員工等制度獎酬
公司員工金額,於申報營 利事業所得稅時,屬薪資費
用。營利事業可依前揭規定,列報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
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
抵減。
該局 指出,上開公司員工分紅之金額、獎勵及酬勞員
工,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
工認購、庫藏股獎酬員工等制度獎酬公司員工金額,列報
投 資抵減金額及年度說明如后:
一、員工分紅:按薪資費用當年度員工實際從事研究與發
展工作之月份比例計算。
二、獎勵及酬勞員工(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
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庫藏股獎酬員工):按員工於
既得期間實際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之月份占既得期間月份
比例計算。
該 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時,應注意法令變動及應適用年度,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張審核員;電 話:23113711分機1211)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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