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新臺幣或外幣信託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之海外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9年1月1日 起,綜合所得
稅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
所得 額。有關投資人透過新臺幣或外幣信託投資境外金
融商品,其海外所得金額及所得所屬年度應如何認定,該
局就相關之課稅規定說明如下:
一、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
投資人透過新臺幣信託或外幣信託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如
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如投資人於T日下單賣出境外股票
或基金受益憑證,股票交割日(或境外基金核算 買回價格
之日)為T + 2日,受託人於T + 7日依約定將款項給付投
資人,則投資人之該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列入T + 2日
所屬年度之基本所得額中計算。
二、海外所得之計算:
(一)新臺幣信託:
1.交易所得=交割之外幣金額(或依約定核算之外幣買回
價格) × 約定之匯率-投資人原信託之新臺幣金額
2.投資人於98年12月31日 以前取得之上市有價證券、未上
市股票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
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
11點第4項規定,採原始取得成本或98年12月31日 之收盤
價(或淨值)兩者從高認定其成本者,上開公式之「投資人
原信託之新臺幣金額」與 「98年12月31日 之外幣收盤價
(或淨值)× 98年12月31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
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以下稱即期匯率)」比較,得取
其 高者認定成本。
(二)外幣信託:
1.交易所得=【交割之外幣金額(或依約定核算之外幣買
回價格)-投資人原信託之外幣金額】× (T + 2日)臺灣
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
2.投資人於98年12月31日 以前取得之上市有價證券、未上
市股票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
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及查核要點第
11點第4項規定,採原始取得成本或98年12月31日 之收盤
價(或淨值)兩者從高認定其成本者,上開公式之「投資人
原信託之外幣金額」與 「98年12月31日 之外幣收盤價(或
淨值)」比較,得取其高者認定成本。
三、舉例如下:
1.投資人張三於97年8月1日 申購A基金1,000單位,每單位
淨值為10美元,其美元之即期匯率為33元,98年12月31日
基金每單位淨值為12美 元,當時美元之即期匯率為29
元,投資人張三於99年3月10日以每單位淨值13美元下單
賣出500單位,國外股票交割日為3月12日 ,當時美元之即
期匯 率為30元,受託人於3月17日 依約定將款項給付予投
資人,當時美元之即期匯率為31元。
2.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依上開之規定計算如下:
(1)新臺幣信託投資:
j若張三原始申購該基金500單位為新臺幣165,000元。
k 98年12月31日該基金500單位之淨值為
12美元 × 29即期匯率 × 500=新臺幣174,000元
l依j、k從高認定其成本為新臺幣174,000元
m受託人於3月17日 依約定將款項以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給付予投資人,當時美元之即期匯率為31元。張三投資該
境外基金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
13美元 × 500 × 31即期匯率-174,000=新臺幣27,500
元。
(2)外幣信託投資:
j若張三原始申購該基金500單位金額為
10(美元) × 500單位=5,000美元。
k 98年12月31日該基金500單位之淨值為
12(美元) × 500單位=6,000美元
l依j、k從高認定其成本為6,000美元
m張三投資該境外基金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
(13美元 × 500-6,000美元) × 30即期匯率=新臺幣
15,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
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1條第4項之
規定,僅限於「上市有價證券(包括於外國證券 集中交易
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或存託憑證)」、「未上
市股票」及「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得採原始取得成本或
98年12月31日 之淨值(或收盤 價)兩者從高認定其成本,
至於其他金融商品,尚無該規定之適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單位:審查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