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透過新臺幣或外幣信託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之海外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911日 起,綜合所得


稅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


所得 額。有關投資人透過新臺幣或外幣信託投資境外金


融商品,其海外所得金額及所得所屬年度應如何認定,該


局就相關之課稅規定說明如下:




一、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




投資人透過新臺幣信託或外幣信託投資境外金融商品(


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如投資人於T日下單賣出境外股票


或基金受益憑證,股票交割日(或境外基金核算 買回價格


之日)T + 2日,受託人於T + 7日依約定將款項給付投


資人,則投資人之該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列入T + 2


所屬年度之基本所得額中計算。


二、海外所得之計算:


()新臺幣信託:


1.交易所得=交割之外幣金額(或依約定核算之外幣買回


價格) × 約定之匯率-投資人原信託之新臺幣金額




2.投資人於981231日 以前取得之上市有價證券、未上


市股票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


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


11點第4項規定,採原始取得成本或981231日 之收盤


(或淨值)兩者從高認定其成本者,上開公式之「投資人


原信託之新臺幣金額」與 「981231日 之外幣收盤價


(或淨值)× 98年12月31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


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以下稱即期匯率)」比較,得取


其 高者認定成本。




()外幣信託:




1.交易所得=【交割之外幣金額(或依約定核算之外幣買


回價格)-投資人原信託之外幣金額】× T + 2日)臺灣


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




2.投資人於981231日 以前取得之上市有價證券、未上


市股票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


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及查核要點第


11點第4項規定,採原始取得成本或981231日 之收盤


(或淨值)兩者從高認定其成本者,上開公式之「投資人


原信託之外幣金額」與 「981231日 之外幣收盤價(


淨值)」比較,得取其高者認定成本。




三、舉例如下:




1.投資人張三於9781日 申購A基金1,000單位,每單位


淨值為10美元,其美元之即期匯率為33元,981231


基金每單位淨值為12美 元,當時美元之即期匯率為29


元,投資人張三於99310日以每單位淨值13美元下單


賣出500單位,國外股票交割日為312日 ,當時美元之即


期匯 率為30元,受託人於317日 依約定將款項給付予投


資人,當時美元之即期匯率為31元。




2.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依上開之規定計算如下:




(1)新臺幣信託投資:




j若張三原始申購該基金500單位為新臺幣165,000元。




k 98年12月31該基金500單位之淨值為


12美元 × 29即期匯率 × 500=新臺幣174,000


ljk從高認定其成本為新臺幣174,000


m受託人於317日 依約定將款項以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給付予投資人,當時美元之即期匯率為31元。張三投資該


境外基金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


13美元 × 500 × 31即期匯率-174,000=新臺幣27,500


元。




(2)外幣信託投資:




j若張三原始申購該基金500單位金額為


10(美元) × 500單位=5,000美元。


k 98年12月31該基金500單位之淨值為


12(美元) × 500單位=6,000美元


ljk從高認定其成本為6,000美元


m張三投資該境外基金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


(13美元 × 5006,000美元) × 30即期匯率=新臺幣


15,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


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1條第4項之


規定,僅限於「上市有價證券(包括於外國證券 集中交易


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或存託憑證)」、「未上


市股票」及「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得採原始取得成本或


981231日 之淨值(或收盤 價)兩者從高認定其成本,


至於其他金融商品,尚無該規定之適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單位:審查二科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