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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應檢附文件及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


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


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 (含


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


及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


內,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




舉例說明:甲君 是要保人,他的母親是被保險人,但是


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母親是由弟弟乙君申報扶養,因為


甲君沒有申報扶養母親,所以不能扣除母親保險費支出;


乙君雖然申 報扶養,但因母親的保險費是由甲君支付,


所以乙君也不能扣除這筆保險費。




該局指出,每人每年扣除保險費的金額最高以24,000元為


限,實際發 生金額未達24,000元者,就實際發生金額全


數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得以實際發生金額全數


扣除,沒有最高扣除金額的限制。申報保險費扣除額


時應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


本,而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


工負擔部分),則要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該局進一步 表示,自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起,新增提供查詢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滿20歲子女


之保險費等扣除額資料,依查詢之保險費金額申報者,可


免檢附其繳費單據;如申報扣除金額與查詢金額不符者,


則需檢附繳費單據或繳納證明書正本申報。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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