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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1) |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之區別 |
(2) | 接受政府補助款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3) | 利用私募基金不當規避稅負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予以調整。 |
(4) | 營利事業所得稅採用網路申報之附件及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記得依限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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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教育 |
(1) | 營業稅網路申報有獎等你拿哦! |
其他重要訊息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之區別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並不相同。 該 局指出,被繼承人甲君於96年死亡,遺有鉅額財產,納稅義務人(繼承人)乙君及其他繼承人發現遺產中之9筆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市場用地, 價額高達6千餘萬元,主張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經該局向主管機關查證該9筆市場用地雖為公共設施用地,惟依內政部函釋「都市計畫劃設 之公共設施用地,經政府依相關規定獎勵民間興建完成,其需申請使用執照者,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即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該9筆市場用地早於65年取得使 用執照後,即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例如,道路、公園、機關、體育場所等用地。 惟已經徵收或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仍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例如: 1、經依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所訂辦法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例如,獎勵私人投資辦理之市場、遊樂區等。 2、依都市計畫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例如,台北水源特定區某新城之細部計畫說明書載明公共設施〈道路用地〉之開發,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取得及興修,供居民使用,即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3、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08)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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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接受政府補助款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到政府的補助款,應視是否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性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有關營業人的補助款收入,是否為營業稅課稅範圍,應視該項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 該局舉例: 一、甲公司與政府機關訂約辦理研究工作,研究成果歸該政府機關所有,應屬甲公司受託辦理研究,甲公司向該政府機關申請資助之經費收入,係屬銷售勞務所取得之代價,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 二、乙公司收取A基金會研究補助款,辦理研究工作,該研究成果歸屬乙公司所有,則該項補助款尚非乙公司之銷售行為所取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三、丙公司與政府機關簽訂新產品開發計畫補助款合約,開發成果由政府機關及丙公司公同共有,該項補助款係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代價,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四、農政機關為輔助學童飲用牛乳,發給丁公司學童飲用牛乳補助款項,則屬丁公司之銷貨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 局指出,並非所有的政府補助款收入都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上述,屬政府取得全部或部分研究成果,無論為勞務或貨物,均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若僅係 政府為推行政策等無條件補助,而未取得受補助者相對之代價或未與受補助者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有關者,則免徵營業稅。營業人應注意其區別,以免因誤解而漏 稅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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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利用私募基金不當規避稅負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予以調整。 | 詳細內容 | 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 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 抵稅額予以調整。 該局查核甲君為A私募基金之受益人,其於94年8月間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以買賣交易方式,將持有之B公司股票260萬股出售 予A私募基金,B公司除權除息基準日為94年9月1日。俟A私募基金獲配B公司股利後,再以鉅額買賣交易方式,由甲君於同年11月買回B公司股票,又該基 金嗣後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終止信託契約,因該信託契約約定「本基金不分配受益」,故私募基金買入股票所獲配之股利毋須計入基金受益人甲君之營利 所得,受益人贖回基金之利得屬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其蓄意之安排,係為規避個人營利所得,減少綜合所得稅之稅負,該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歸課甲君94年度 營利所得,補徵稅額300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切勿以不當方法規避納稅義務,有所得即應誠實申報,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送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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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營利事業所得稅採用網路申報之附件及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記得依限送件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9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已於97年6月2日截止,採用網路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請於規定期限將網路申報附件寄(送)交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 該 局說明,依財政部頒布修訂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規定,營利事業於申報期間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月30日前將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網路申 報總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請依順序裝訂)及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 所。但96年度非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獨資合夥申報案件或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申報案件,其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書第10頁附註九之其他各項相關文件(含另以附件方式申報及另採媒體申報者)及未申報投資抵減稅額者,不在此限。另外,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 價查核準則第4條第1項第1款關係企業或第2款關係人者,應填寫申報書第18頁「關係人結構圖」併附件資料寄送。 該局指出,會計師簽證案件,採用網路申報者,其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送件期限,得全數順延至97年6月30日前併同其他申報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惟逾6月30日寄送者,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請納稅義務人及受任會計師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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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教育 | 活動名稱 | 營業稅網路申報有獎等你拿哦! | 辦理單位 | 中北稽徵所服務股 | 活動日期(起) | 97.06.27  00:00 | 活動日期(迄) | 97.09.30  00:00 | 詳細內容 | 本次活動參加對象分為二組:第一類組〈活動期間設籍臺北市之營業人採網路申報上傳成功者〉。第二類組〈本活動期間代理設籍臺北市營業人採網路申報營業稅整批申報上傳成功之會計師及代理記帳業暨總分支機構『採整批申報上傳者須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且分局、稽徵所受理核准』〉。 抽獎條件:第一類組者及第二類組者按期採網路申報營業稅上傳成功者《當期以1次為限》,可參加抽獎1次,並可累積抽獎次數。 | 參加對象 | 如詳細內容 | 聯絡人 | 林惠文 | 聯絡電話 | 25024181轉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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