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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年起,公司依法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者,若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均價轉讓予員工者,應依規定列報其他收入 (2010/5/2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依法買回庫藏股票轉讓予
員工,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若有以低於實際 買回
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情形,應依規定年度列報為
其他收入。
該局說明,自97年1月1日 起,公司因發行員工認股權憑
證並以庫藏股履約,除應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暨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及96年10月12日
(96) 基秘字第266號函規定認列之薪資費用外,於申
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若有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
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如無既得期間,應於認列
薪資費用之年度,以每股折價(即員工認購價與公
司買回價之差價)乘以員工實際認購股數計算之折
價總額,列為該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如有既得期
間,應於既得期間屆滿年 度,以每股折價乘以員工實際
認購股數計算之折價總額,列為該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提醒有類似情形之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時,應 注意上開相關規定,以免增加徵納雙方爭
議。
(聯絡人:審查一科游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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