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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未辦理遺產稅申報者,債權人得否代位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後,繼


承人怠為辦理遺產稅申報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可 否代


位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債權人得取具法院命繼承人


辦理繼承登記之確定判決,俟法定申報遺產稅期限過


後,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7


條及第18條規定代位申報遺產稅前揭辦法規定,為


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辦理不動產繼承、移轉


或分割登記,而其權利標的物 為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


動產者,地政機關應命債權人提出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或免稅證明書或稅捐稽徵機關同意移轉證書後,始得


辦理。另關於前揭聯繫辦法中所稱未 繼承登記一語,係


指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所規定申報


期限而未辦理繼承登記者而言。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其繼承人遲未 辦理遺產


稅申報,甲君所遺臺北市○○路房屋及中正區××段土地,


亦未辦理繼承登記,債 權人乙 君依前揭法令規定,得取具


法院命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確定判 決,俟法定申報遺


產稅期限過後代位申報遺產稅。




該局指出,如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對其應辦理繼承登記之


遺產案件,尚未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申報期 限時,


債權人自無法適用上開聯繫辦法規定代為申報遺產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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