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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及贈與稅應加徵滯納金及滯納


利息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


金時,得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


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


物一次抵繳




該局說明,稅捐本應以現金繳納,惟遺產稅或贈與稅納


稅義務人因所繼承或受贈之標的物往往為不動產等非現金


形態之財產,如應納稅額鉅大,為顧及納稅義務人繳納


現金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現金,因此遺產及贈與稅法


特別規定,對於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現確有困難


者,得於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以在中華民國


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或保管


之實物一次抵繳另納稅義務人如逾限繳日期方提出抵


繳申請,稽徵機關仍可受理,惟須依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滯納


利息。




舉例說明,經該局核定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應納稅額為


1,000萬元,乙君(即甲君之繼承人)申請以中華民國境


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應納之遺產稅,繳納期限 至993


10日,乙君於99512日 始申請實物抵繳,依財政部92


21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221號令規定,逾繳納期限


30日部分應 加徵滯納金150萬元(1,000萬元×15%),並自


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99410)至申請實物抵繳之


1日止( 99年5月11 ),依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


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就應納稅額及滯納金按日加計滯納利


8,368(1,150萬元×0.83%×32÷365)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及贈與


稅,應注意在限繳日期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繳納期限須


額外負擔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聯絡人:徵收科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發布單位:徵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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