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複查決
定不服提起訴願,惟未繳納複查決定應納稅額半
數稅款,經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所屬
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如其繳納半數稅款確有
困難,仍可就複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稅款
申請提供擔保,經稽徵機關同意,即可撤回執
行。
該 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
稅義務人對複查決定應納稅額已繳納半數,並依
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執行;又納稅義務人依
法提起訴願者,對繳 納半數稅款確有困難,提供
相當擔保,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即可暫緩移送執
行。此外,財政部亦規定,對於已提起訴願,卻
因未就複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 供相
當擔保,已移送執行者,為避免執行後有因行政
救濟變更,而對納稅義務人財產造成有不能恢復
之損害,只要納稅義務人繳納複查決定應納稅額
之半數及滯納 金、滯納利息或提供相當擔保,經
稽徵機關受理,即可撤回執行,以確保納稅義務
人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洪股長;電話25973356分機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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