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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中獎人應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領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99617日 修


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8條,明定統一發票中


獎人應於開獎日之次月6日起3個月內,向當地代發


獎金單位領獎,並應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


業時間內為之。




該局說明,有關統一發票兌獎事宜,目前受託代發獎金單


位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因前有中獎人持中獎之統一


發票在領獎截止當日郵局正常營業時間(下午530分)


過後至其「延時營業窗口」 兌領獎金,因已逾代發獎金


單位之正常營業時間,遭該郵局以逾期為由拒絕給獎,引


發爭議。




該局指出,郵局平常日之正常營業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5


30分,「延時營業窗口」營業時間為下午530分至晚


9時,並於其營業廳明顯處均立有告示牌,明確告知統


一發票兌領時間為平常日上午8時至下午5 30分,中獎


人應於郵局前揭營業時間內領獎。




該局提醒,中獎人應注意前揭規定,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


之營業時間領獎,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 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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