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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案件請具名並提供相關逃漏稅事實資料

《賦稅》2008/7/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檢舉逃漏稅時,請具名並確


實提供被檢舉人名稱、地址、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的


資料與線索,稽徵機關據以查辦,如因而查獲違章漏稅情事


者,檢舉人並可獲得檢舉獎金。




該 局指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作業要


點」規定,檢舉案件檢舉人應提供被檢舉人名稱、地址、違


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的資料與線索,且檢舉人 要具名,


稽徵機關受理後憑以進行查證。但部分檢舉人並未提供相關


的事證,甚至以揣測言詞之書函或檢附調閱之財產及所得資


料清單即提出檢舉,此類檢舉案件, 由於事證欠缺,稽徵機


關受理後尚需函請檢舉人補提事證,如未獲提供,稽徵機關


依規定只能免議結案。




該局說明,民眾如發現有具體逃漏稅事證,可利用 檢舉專線


電話,或逕上稅捐稽徵機關網站各類信箱\檢舉信箱依式填寫


並載明有關具體事證,或以郵寄方式將所檢舉之資料或事證


寄至被檢舉人轄區稅捐稽徵機關, 稅捐單位收件受理後,將


對檢舉人的姓名及檢舉事項依規定絕對保密;舉發逃漏稅案


件經裁處罰鍰確定後,將依法發給已繳罰鍰20%的檢舉獎金給


檢舉人。




該局呼籲,檢舉逃漏稅人人有責,而加強稽徵、遏止逃漏亦


是稅捐機關經常性的重要工作,民眾如有發現逃漏稅情形,


請利用上述方式檢舉,協助稅捐稽徵機關查緝逃漏稅以建立


公平合理的優質租稅環境。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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