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賺到綜合所得稅,賠了地價稅

《賦稅》2008/6/3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


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


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


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時應檢附:


一、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


(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


款證明)。




二、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房


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


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


書。




該 局審核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子女向父母


承租房屋,申報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情形,經通報房屋所在地


稅捐稽徵處,因該房屋有出租情事,不符合自 用住宅用地優


惠稅率規定取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補繳地價稅(土


地所有權人應補繳自用住宅地價稅率2%0與一般用地基本稅率


10%0差額之地價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不要為了規避稅負,而做不當之租稅


規劃以免得不償失。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周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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