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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如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會如何?

《賦稅》2008/7/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


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


遺產,課徵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詳加核


對俾免漏報而遭致處罰。




該 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及第45條規定,經


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


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 規定,課徵遺產


稅。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


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


1倍至2倍之罰鍰。




該局 查核甲 君遺產稅申報案件,漏報被繼承人甲君存款100


萬元,處罰鍰38萬餘元,甲君之繼承人主張被繼承人生前對


其遺產未做任何交代,亦未留有任何可供佐證資料,已依有


關資料據實申報,並非刻意逃漏稅捐,請免予處罰,申請復


查。該局以漏報遺產事證明確,駁回其復查。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務必就被繼承人死亡


時,國內外財產申報並仔細核對,俾免漏報而遭致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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