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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職業災害所領補償金免稅

《賦稅》2008/7/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因在醫療


中不能工作或喪失工作能力,雇主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


害賠償性質,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


所獲得雇主下列的補償,依所得稅法規定均屬免稅,雇主不


需開立薪資扣免繳憑單給勞工:




(一)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


償。


(二)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雇主1次給付40個月之


平均工資之補償。




該局指出,勞工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


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


起,由勞保局按照勞工投保勞保之月投保薪資70﹪發給職業


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依所得稅法規定亦免予課徵所


得稅。



該局呼籲,雇主應注意上述規定,避免誤報勞工之薪資所


得,勞工亦應注意免稅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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