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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推出之建築工地,依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營業稅

《賦稅》2008/7/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不


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


待中心有辦理收受客戶訂金、簽約及收款等事項之銷售行為


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 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


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


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建設公司與所推 出之建築工地


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


接待中心有銷售行為者,該行為已屬營業稅法之課稅範圍,


依財政部81819日 台財 稅字第810826274號函釋規定,應


依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第35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


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辦理營業登 記、開立


統一發票及自動報繳營業稅等,未依法辦理者,查獲後除補


徵稅款外,並應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


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 罰。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大量推出建築工地,若有上述之情形,


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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