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兌獎的統一發票有哪些? (2010/6/30)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反映,以營業 人發行之商品禮券消費,取得營業人開立銷售額為零 之 統一發票,無法兌獎之情形。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 行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 者,應於出售 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發行現金禮券,禮 券上僅載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 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出售商 品禮券時,既 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在買受 人或持有該商品禮券者兌付貨物時,營業人無需再開立 金額為零之發票,僅需就交易金額高於禮券金額(即買受 人另行支付 差額部分)開立發票。
該局指出,除上述開立金額為零之發票不得兌獎外,統 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亦規定下列情況不得兌獎: 一、未依規定載 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 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 二、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 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 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 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 三、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
四、已註明作廢者。
五、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業稅法第7條規定之零 稅率者。
六、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七、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
八、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 立學校、部隊及 營業人者。
九、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十、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 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該 局提醒,民眾如遇統一發票無法兌獎時,可先行檢視 有無上述不得兌獎情況;另營業人於發行禮券時應依統 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誤交付 開立金額為零或負數之統一發票,造成民眾無法兌領獎 金之爭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Jul 07 Wed 2010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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