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公益彩券之經銷商及個人承銷商如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銷售公益彩券
所取得之收入,應如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 局說明,公益彩券銷售之課稅方式,依公益彩券之經
銷商甲、乙兩類區分,分別說明如下:
一、甲類(個人)經銷商是銷售傳統型或立即型彩
券,由身心障 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經營,
因不是採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其銷售彩券的所
得,應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個人銷售公益彩
券所取得批售折扣,即所謂的承銷人佣金收入,為彩
券券面總金額之10%,屬於執行業務所得,如個人承銷
人已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相關憑證者,得由稽徵機
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 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
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98
年度為20﹪)計算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
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舉 例說明,張三於98年度銷售傳統型公益彩券金額100萬
元,則該年度之批售折扣(佣金)收入為10萬元(100萬元
×10%),如張三已依法設帳記載並取 得相關費用憑證供稽
徵機關核實認定,則以10萬元減除稽徵機關核實認定之費
用為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可減除20﹪之必要費
用,以餘額8萬元為所得 額。
二、乙類經銷商是銷售電腦型彩券,採獨資、合夥或
公司組織型態的營利事業經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
免用統一發票的獨資或合夥事業,屬按查 定銷售額課
徵營業稅之乙類經銷商,得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而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盈餘總額,並由獨資事
業資本主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併入當年度綜合 所得
總額,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1.已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相關憑證者:
(公益彩券銷售佣金+兌獎佣金+其他營業項目收
入)-(各項 成本、費用)=應申報之營利所得
2.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
得按稽徵機關查定之全年銷售額(實際營業額高於查定銷
售額時,應依實際營業額計 算),依財政部訂頒擴大書
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規定,按所
經營行業之純益率標準計算營利所得,如經營兩種以上行
業的營利事業,以收入 較高業別之純益率計算。
舉例說明,李四經營小吃店兼營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98
年度彩券代理銷售商的純益率標準為10﹪,稽徵機關每季
核發「營業 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計算公式欄填
載的銷售額為54萬元,則全年營業收入為216萬元(54萬
元×4季),李四應申報之全年營利所得即為21萬6千 元
(216萬元×純益率10﹪)。
三、使用統一發票的乙類經銷商,應依規定保存帳簿
憑證及會計紀錄,以取得之公益彩券銷售佣金、兌獎
佣金及經營其 他營業項目的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
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申報繳
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依規定將每年度應分配 之盈餘總額,併入當年度綜合
所得總額,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甲類(個人)經銷商之佣金收入,
並非由受
託發行公益彩券 機構所給付,承銷人不會取得彩券發行
機構開立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個人彩券經銷商應確實留
意所取得之佣金收入,務必依規定計算所得額,併同各類
所得申報。 稽徵機關嗣後如認為有稽查必要者,得洽請
彩券發行機構提供經銷人資料,以供查核。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