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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執行申請分期繳納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詢問至行政執行處辦理劃


撥分期繳納欠稅款,為何分期實際繳納金額大於筆錄分


期時計算之應繳稅額?




該局說明,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


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


次完納公法 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


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


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依前揭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申請分


期繳納案件,仍會就尚未清償之本稅、滯怠報金及滯納金


按日加計滯納利息。並非申請分期即可免加徵滯納金及滯


納利 息。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除注意稅捐繳納期限外,逾限未


繳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已依規定申請分期之案


件,應依分期之期限繳納,惟該分期繳納案 件仍有滯


納金及滯納利息,若不依期限繳納,尚未繳納之稅捐


將視同到期,該分期權利將被取消。




(聯絡人:徵收科執行一股洪股長;電話 25637769分機12)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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