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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法定期限始提訴願者,應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如
逾法定期限始提起訴願者,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全數
依法加徵滯納金。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即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應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惟為避免移送強制執行,應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
如未繳納又逾法定期限始提訴願者,將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該局舉例,甲公司不服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復查決定提
起訴願,本案復查決定書送達日期為99年4月9日 ,甲公司
於99年5月17日 始提起訴願,已逾法定期限,又未繳納復
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故稽徵機關應就甲公司復查決定
應補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行政處分提
起行政救濟,應特別注意相關救濟程序之法定期限,以維
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楊審核員;電話25433050分機601)
發布單位:中南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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