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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法定期限始提訴願者,應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如


逾法定期限始提起訴願者,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全數


依法加徵滯納金。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即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應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惟為避免移送強制執行,應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


如未繳納又逾法定期限始提訴願者,將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該局舉例,甲公司不服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復查決定提


起訴願,本案復查決定書送達日期為9949日 ,甲公司


99517日 始提起訴願,已逾法定期限,又未繳納復


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故稽徵機關應就甲公司復查決定


應補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行政處分提


起行政救濟,應特別注意相關救濟程序之法定期限,以維


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楊審核員;電話25433050分機601
發布單位:中南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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