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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於自動補報繳營所稅時,亦應查核有無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以免補稅及處罰 (2010/8/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稽徵機關補
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 關或
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
4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
律免除。惟同一漏稅事實,如涉及逃漏不同稅法所規定
應納稅額時,仍應按各稅法所規定應納稅額自動補報
繳,始有免罰之適用。
該局說明,甲公司於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後, 自行發現銷貨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亦漏未申報繳納營
業稅。雖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自動
補報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業收入及 補繳
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未同時將該漏報之營業收入補報繳營
業稅之漏稅額,經該局查獲,就該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金
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予以補徵營 業稅並裁處罰
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
發現有漏報營業收入,除應補報營業收入及補繳營利
事業所得稅外,如同時涉及逃漏營業稅應及時補報
繳,以免因營業稅漏未自動補報繳而遭致補稅及裁罰
之處分。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鍾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00)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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