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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於自動補報繳營所稅時,亦應查核有無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以免補稅及處罰 (2010/8/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稽徵機關補


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 關或


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


48條之11項第2款規定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


律免除。惟同一漏稅事實,如涉及逃漏不同稅法所規定


應納稅額時,仍應按各稅法所規定應納稅額自動補報


繳,始有免罰之適用




該局說明,甲公司於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後, 自行發現銷貨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亦漏未申報繳納營


業稅。雖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1項第2款規定自動


補報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業收入及 補繳


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未同時將該漏報之營業收入補報繳營


業稅之漏稅額,經該局查獲,就該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金


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予以補徵營 業稅並裁處罰


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


發現有漏報營業收入,除應補報營業收入及補繳營利


事業所得稅外,如同時涉及逃漏營業稅應及時補報


繳,以免因營業稅漏未自動補報繳而遭致補稅及裁罰


之處分。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鍾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00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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