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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課稅所得情節非屬輕微者,不得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


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國稅局核定之前10


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說明,公司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短漏報所得情節


非屬輕微者,將會被認定其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而


被取消盈虧互抵之資格。所謂「短漏報情節非屬輕微」


之 認定,係以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超過10萬元及短漏


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超過5%為判斷標


,亦即公司經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


漏 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


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適用


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舉例,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


全年所得額1,200萬元及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


1,200萬元,應納稅額0元。經該局查 獲漏報營業收入100


萬元,按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65%增列所得額65萬元,核


定全年所得額為1,265萬元,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為5.14%


65萬 元÷1,265萬元=5.14%)超過5%,該局以其會計帳


冊簿據不完備之情節非屬輕微,核定全年所得額1,265


元及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0 元,補徵稅額315


餘元,漏報收入部分還另處罰鍰12萬餘元。




該局呼籲,盈虧互抵之租稅優惠,旨在建立誠實申報納稅


制度,須以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者為要件,公司組織之營利


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誠實申報,才能享受政府提供


的優惠措施。




(聯絡人:法務一科洪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5


發布單位:法務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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