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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盈餘卻辦理分配,違反公司法第232條規定 (2010/7/1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第232條規定,公司
非彌補虧損及依同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 不得分
派股息及紅利。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50﹪時,得以其超
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公司負責人違反前述規 定分
派股息及紅利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查核轄內某營利事業9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時,
發現該 公司93年12月31日 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累積虧損約
100萬元,93年度稅後盈餘約90萬元,該公司未依公司法
第232條第1項規定先行彌補虧損,即將 93年度稅後盈餘
90萬元全數分派股息,經通知該公司辦理相關更正事宜,
公司不予理會,經通報主管機關後,以其違反公司法第
232條第1項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
結,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該局呼籲,公司於辦理盈餘分配時,應先確認是否已先行
彌補虧損並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若有未依公司法規定,先
行彌補虧損逕以稅後盈餘分派股息及紅利情形,應儘快辦
理相關更正事宜,以免觸法受罰。
(聯絡人:大安分局宋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350)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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