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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盈餘卻辦理分配,違反公司法第232條規定 (2010/7/1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第232條規定,公司


非彌補虧損及依同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 不得分


派股息及紅利。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50﹪時,得以其超


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公司負責人違反前述規 定分


派股息及紅利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查核轄內某營利事業9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時,


發現該 公司931231日 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累積虧損約


100萬元,93年度稅後盈餘約90萬元,該公司未依公司法


232條第1項規定先行彌補虧損,即將 93年度稅後盈餘


90萬元全數分派股息,經通知該公司辦理相關更正事宜,


公司不予理會,經通報主管機關後,以其違反公司法第


232條第1項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


結,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該局呼籲,公司於辦理盈餘分配時,應先確認是否已先行


彌補虧損並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若有未依公司法規定,先


行彌補虧損逕以稅後盈餘分派股息及紅利情形,應儘快辦


理相關更正事宜,以免觸法受罰。




(聯絡人:大安分局宋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350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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