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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孳息課稅及憑單開立之方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所生


之孳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應依法扣繳所得稅款,並


俟繼承人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


受遺贈人填發憑單,倂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


得,徵免所得稅




該局說明,按民法繼承編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


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另依據財政部9891日 台財


稅字第09800412250號函釋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


所生之孳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


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


割或交付遺贈前,可暫免 填發憑單,俟其依法辦妥遺產


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


單,倂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


稅。




該局舉例,甲君之父於965月辭世,遺產稅於978月核


定,98年度繼承人辦理遺產繼承過戶登記,惟被投資公司


於投資人死亡日後所配發之96年度營利 所得,仍以甲君


亡父名義填發96年度股利憑單,依據前開財政部函釋規


定,所得人應更正為繼承人名義、所得年度應更正為98


度。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如發現投資人或存戶死亡致扣


(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填發錯誤者,應洽所轄稽徵機關


辦理相關憑單更正事宜。




(聯絡人:松山分局周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發布單位:松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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