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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孳息課稅及憑單開立之方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所生
之孳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應依法扣繳所得稅款,並
俟繼承人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
受遺贈人填發憑單,倂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
得,徵免所得稅。
該局說明,按民法繼承編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
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另依據財政部98年9月1日 台財
稅字第09800412250號函釋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
所生之孳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
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
割或交付遺贈前,可暫免 填發憑單,俟其依法辦妥遺產
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
單,倂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
稅。
該局舉例,甲君之父於96年5月辭世,遺產稅於97年8月核
定,98年度繼承人辦理遺產繼承過戶登記,惟被投資公司
於投資人死亡日後所配發之96年度營利 所得,仍以甲君
亡父名義填發96年度股利憑單,依據前開財政部函釋規
定,所得人應更正為繼承人名義、所得年度應更正為98年
度。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如發現投資人或存戶死亡致扣
(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填發錯誤者,應洽所轄稽徵機關
辦理相關憑單更正事宜。
(聯絡人:松山分局周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發布單位:松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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