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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為人頭假藉他人名義存款逃漏稅捐會受到什麼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請民眾誠實納稅,勿心存僥倖


以他人為人頭、名義存款、投資,規避稅負,以免得不償


失。




該局日前 查獲甲 君仲介土地獲取巨額佣金,卻要地主乙君


以丙君名義為抬頭開立支票,再由丙君將印章交由甲君至


銀行兌領支票,領取仲介收入12佰萬元,存入甲君戶


頭,另交付150萬 元與丙 君做為酬勞,經該局核定甲君漏


報佣金所得1,200萬元,逃漏綜合所得稅180萬元。該局除就甲君隱匿漏報所得核定應補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此外,對於乙君所獲得的150萬元酬勞也通報所轄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應申報課稅之所得如有漏報或短報


情事,除了要補稅處罰鍰外,如果查得納稅義務人係故意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例如偽造單 據、假


證明、不實帳簿資料、虛報變造文件等事證時,會涉及刑


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


以下罰金。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以他人為人頭名義存款、


投資的情形,在稽徵機關未查獲前,請自動補申報或申請


更正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得不償失。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200




發布單位:南港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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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