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進貨或進料應依規定報關進口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從國外進貨或進
料,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
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結
匯者,應取得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取
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該局查核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
司申報成本費用金額高於其取得憑證金額,有憑證取
得不足之嫌,經審視A公司申報營業成本,有部分貨物
從國外進口,該進口貨物雖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及銀行匯
付證明文件,惟未取得海關完稅單據,進一步查核發現A
公司進口貨物係透過員工攜帶進口、廠商來臺直接攜帶
至A公司交貨或以小額郵包郵寄進口,金額共計1,794萬
元,未依規定申報進口貨物,遂將相關資料通報主管機
關查核,予以補徵及裁罰逃漏之關稅及營業稅。
該局呼籲,基於國稅一體原則,關稅、營業稅及營利事業
所得稅皆有相互勾稽處理規定及通報制度,營利事業從國
外進貨或進料,應依規定取得相關憑證,並依規定申報進
口貨物,課徵關稅及營業稅,切莫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6)
發布單位:審查一科
進貨或進料之原始憑證如下
營利事業進貨憑證處理之問題
營利事業對外發生營業事項,應給與或取得原始憑證
國外進貨或進料應依規定報關進口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以快遞方式或以電傳方式傳送,自國外進口資料庫,其進口成本及相關憑證認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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