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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結算申報未於期限內自行繳納稅款,稽徵機關可免經催繳取證,逕行依法辦理稅捐保全 (2010/8/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99


531日 結束,惟仍有納稅義務人,僅送 出申報書而尚


未繳納稅款。依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所


得稅結算申報,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於結算


申報期限內,自行繳納應納之結算 稅額者,稽徵機關可


免經催繳取證,逕行依法辦理稅捐保全。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 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 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財 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僅送出申報書而未繳納稅款,不算


完成申報程序,為保障自身的權益,辦理所得稅結算申


報,應依限繳納稅款,才不致有財產被禁止處分或限制出


境之虞。




(聯絡人:大安分局林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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