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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2010/8/2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凡採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


業,依規定應於9991日 起至99930日 止,辦理99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


業,暫繳申報期限則比照推算之。




該局說明,符合下列規定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可


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二、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


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


款後,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




三、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


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


人扣繳者。




四、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凡


本年度16月份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嗣於71


日 起經核定改為應使用統一發票,也可以免辦理暫繳


申報。)




五、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


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


公有事業。




六、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


得稅者。




七、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


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八、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


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


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除符合規定可免辦暫繳申報外,依法均


應辦理暫繳申報,以免遭受核定補稅及加計利息。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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