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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綜合所得稅第一批退稅經常詢問疑義彙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7月底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期間,近來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為何退稅金額與申報數不符,經該局蒐集相關案例,並分析歸納原因如下:
一、重複列報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綜合所得稅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應擇一選擇對自己有利之方式申報,而非同時列報減除。



二、捐贈:列報未登記或未立案之團體、廟宇的捐贈,或名為捐贈但屬有相對代價的給付(如:於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加入團體的團費、入會費等)。



三、保險費:



(一)人身保險費(不含全民健保保費)之列報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為同一申報戶。



2
、被保險人只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之直系親屬。



3
、每人每年限額24,000元,保險費金額小於24,000元以實際金額列報。



(二)全民健保保費:應符合前項人身保險費12規定,惟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但納稅義務人常誤計入勞保或其他保險費,造成列報金額有誤。



四、醫藥費:



(一)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另非屬醫療性質的美容整形,亦不能列報扣除。



(二)醫藥費用若受有保險給付部分,該受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未受保險給付部分,應檢具保險公司之證明書及相關文件列報。



五、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一)貸款用途係為購買自用住宅,而非修繕或其他資金週轉所作抵押貸款(若有轉貸或增貸情形,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二)申報利息支出,應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 在30萬元的限額內申報,且以一屋為限(常有納稅義務人列報多棟房屋或2棟房屋打通等情形)。



(三)房屋需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且其中1人於申報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



(四)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應注意上述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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