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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以實際取得年度為準,非所得原因之發生年度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


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得之歸屬年度,以實際取得之年度


為準,而不問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於該年度。


該 局說明,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7號解釋:「個


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88條規定並參


照第76條之11項之意旨,係以實際取得 之日期為準,


亦即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課徵,僅以已實現之所得為限,而


不問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於該年度。」及財政部6012


22日台財稅第39920號令 釋:「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


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應以實際取得


日期為準,納稅義務人申請扣除額之認定,亦應以實際支


付日期為準。」。


該 局查核納稅義務人A97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A君列


報出租房屋之租金收入,該局依其提示公證之租賃合約核


定其租賃所得,短報部分並處罰鍰。A君申請更 正,主張


依租賃契約申報97年度租金收入,短差部分係於12月底所


預收98年度13月份租金收入,應歸屬98年度而非97年度


所得,因該筆收入係於97 年度取得,應歸屬97年度所


得,該局仍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所得實現年度為課徵


年度,納稅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實際取得所得年度


申報綜合所得稅,以為正確之申報。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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