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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以實際取得年度為準,非所得原因之發生年度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
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得之歸屬年度,以實際取得之年度
為準,而不問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於該年度。
該 局說明,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7號解釋:「個
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88條規定並參
照第76條之1第1項之意旨,係以實際取得 之日期為準,
亦即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課徵,僅以已實現之所得為限,而
不問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於該年度。」及財政部60年12月
22日台財稅第39920號令 釋:「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
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應以實際取得
日期為準,納稅義務人申請扣除額之認定,亦應以實際支
付日期為準。」。
該 局查核納稅義務人A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A君列
報出租房屋之租金收入,該局依其提示公證之租賃合約核
定其租賃所得,短報部分並處罰鍰。A君申請更 正,主張
依租賃契約申報97年度租金收入,短差部分係於12月底所
預收98年度1至3月份租金收入,應歸屬98年度而非97年度
所得,因該筆收入係於97 年度取得,應歸屬97年度所
得,該局仍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所得實現年度為課徵
年度,納稅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實際取得所得年度
申報綜合所得稅,以為正確之申報。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50)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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