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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民國95年09月21日(日報) | |
主 題 | 被繼承人所遺銀行存款應包括各類存款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均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之財產,銀行存款是最常見之動產項目,卻也是納稅義務人經常疏忽漏未申報之財產。 該 局說明,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納稅義務人漏報4筆定期存款及尚未屆入息日之應計利息共計4,500萬元,除補徵應納遺產稅額2,250萬元外,並按 漏稅額處1倍罰鍰。納稅義務人雖聲稱於申報遺產稅後,會同該局開啟被繼承人保管箱時始發現該4筆定存單,以致於申報遺產稅時未知悉被繼承人遺有該4筆定期 存款而漏未申報,雖然納稅義務人立即補報該筆定期存款,惟已逾6個月法定申報期限,且保管箱開啟前,該局已查獲漏報該等存款,因已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5條規定,依法仍應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前,應先向金融機構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存款餘額,尤其應特別注意被繼承人在各家 金融機構之各類存款,如活期存款、外幣存款、定期存款、可轉讓定存單等,另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之應領利息,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因定期存款尚未到期或活期存 款未屆入息日而尚未領取之利息,亦屬應課徵遺產稅之財產。 該局進一步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構租有保管箱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前,應先會同主管稽徵機關開啟保管箱,據以掌握被繼承人財產,以免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並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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