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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民國95年09月04日(日報) | |
主 題 | 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請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銷貨開立統一發票時,應注意於發票收執聯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如係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亦請注意收銀機之色帶定期更換。 該局說明,民眾持中獎之統一發票向郵局等金融機構兌獎,常發現營業人開立之發票收執聯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收銀機統一發票列印之營業人名稱模糊不清、無法辨識情事,致遭國稅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有關開立統ㄧ發票未依規定記載之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營業人於銷貨開立統一發票時,應注意務必在發票收執聯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如係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亦請注意收銀機之色帶要定期更換,如開立之收銀機發票列印之營業人名稱字跡不清,應在該張發票上補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符規定;另消費者於收取發票時,亦請留意並檢視發票如有上述未依規定記載情形,應當場請營業人補蓋章,以免日後發票中獎兌領時,滋生困擾。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確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ㄧ發票,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3965062分機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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