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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新聞
民國95年09月07日(日報)
主  題 祭祀公業權益移轉時,應開立發票並課營業稅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所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該容積權益移轉視同權利之移轉,屬權利交易性質,營業人將該權益移轉他人而取得代價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係屬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指出,某甲祭祀公業於92年間取得土地容積權益收入,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之營業人,該祭祀公業應開立而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漏開發票之銷售額1,958萬餘元(含稅),應補徵營業稅額93萬餘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土地容積權益移轉並未免徵營業稅,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因土地容積權益移轉而取得收入,仍應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繳納營業稅,如有漏開情事,請儘速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補開,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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