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尾牙摸彩獎品或獎金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年關將近,各公司行號正陸續舉辦尾牙及摸彩,摸彩之獎金、獎品係屬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及給與,給付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該局指出,公司行號舉辦尾牙及摸彩,摸彩之獎金、獎品有關扣繳規定如下:
(一)中獎人如是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要按照給付全額扣繳15%。
(二)中獎人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按給付全額扣繳20%。
(三)對於中獎的獎品,給獎單位應該要按照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或收據,或自行生產的成本金額,依照上揭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
該局進一步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上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應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惟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該局呼籲,各公司行號之扣繳義務人如有摸彩之獎金、獎品之給與,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以免短、漏扣繳受罰。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謝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50)
發布單位:中北稽徵所
營利事業舉辦摸彩活動之獎品費用,小心重複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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