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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按產業創新條例申請之投資抵減稅額不得抵減100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100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申報時,若以尚未抵減之各


項投資抵減稅額抵減100年度應納暫繳稅額者,必


須注意99年度按產業創新條例申請之投資抵減稅額


不得抵減應納暫繳稅額。




該局指出,適用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於每年9月份辦理暫繳


申報時,應按上年度結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


之一計算應納暫繳稅額,如稅額在新臺幣 2,000元以下,


則免予繳納並免予申報,另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試算暫繳之公司,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亦得選


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 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


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應納暫繳稅額辦理暫繳


申報。暫繳稅額繳納方式得以現金繳納或以行政救濟留抵


稅額、尚未抵減之扣繳 稅款及尚未抵減之各項投資抵減


稅額抵減暫繳稅額。所稱尚未抵減之各項投資抵減稅額,


應排除依產業創新條例適用公司研究發展支出之投資抵減


稅額,由於產業創 新條例規定之可抵減稅額僅能抵減


「當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於辦理100年度


暫繳申報時,不得以99年度按產業創新條例申請之投資抵


減稅額抵減 100年度之應納暫繳稅額。




該局呼籲,以各項投資抵減稅額抵減100年度應納營利事


業暫繳稅額之營利事業,務必注意抵減稅額是否正確,以


免遭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額並加計一個月利息。




(聯絡人:審查一科游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發布單位:審查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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