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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按產業創新條例申請之投資抵減稅額不得抵減100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100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申報時,若以尚未抵減之各
項投資抵減稅額抵減100年度應納暫繳稅額者,必
須注意99年度按產業創新條例申請之投資抵減稅額
不得抵減應納暫繳稅額。
該局指出,適用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於每年9月份辦理暫繳
申報時,應按上年度結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
之一計算應納暫繳稅額,如稅額在新臺幣 2,000元以下,
則免予繳納並免予申報,另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試算暫繳之公司,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亦得選
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 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
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應納暫繳稅額辦理暫繳
申報。暫繳稅額繳納方式得以現金繳納或以行政救濟留抵
稅額、尚未抵減之扣繳 稅款及尚未抵減之各項投資抵減
稅額抵減暫繳稅額。所稱尚未抵減之各項投資抵減稅額,
應排除依產業創新條例適用公司研究發展支出之投資抵減
稅額,由於產業創 新條例規定之可抵減稅額僅能抵減
「當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於辦理100年度
暫繳申報時,不得以99年度按產業創新條例申請之投資抵
減稅額抵減 100年度之應納暫繳稅額。
該局呼籲,以各項投資抵減稅額抵減100年度應納營利事
業暫繳稅額之營利事業,務必注意抵減稅額是否正確,以
免遭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額並加計一個月利息。
(聯絡人:審查一科游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發布單位:審查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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