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新聞民國95年09月10日(週報) | |
主 題 | 報社廣告費收入應如何開立收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按現行報業刊登廣告性質,廣告費收入可劃分為營業廣告及分類廣告兩大類,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營業廣告費收入採三聯式收據,可由廣告客戶作為進項扣抵憑證,分類廣告採用兩聯式收據,不得作為進項扣抵憑證,但可作為營業人之費用支出憑證。 該局說明,報社廣告費收入得以收據代替統一發票,並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驗印﹔每期申報上一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免予檢附明細表。營業廣告費收入採用三聯式收據,其第二聯扣抵聯,由廣告客戶作為進項扣抵憑證,該項收據因可作為扣抵稅額之憑證,應由報社自行掣發並妥為管理,但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報社應負責提供原始憑證,以供查核。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確實依稅法相關規定申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以避免徵納雙方困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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