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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訓單位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各項職業訓練之勞務收入,除符合免稅規定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承訓單位接受政府機關委託,


辦理各項職業訓練之勞務收入,除符合免稅規定者外,應


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6條第


2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


免稅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非以營利為目的


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營業人;另同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


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接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


屬職業訓練中心或各縣市政府勞工局委託,辦理各項


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費用,或領取委辦單位之


補助 款等,除該承訓單位經其核准設立權責之主管機


關認屬「其他教育文化機構」及其辦理之訓練課程係


屬「教育勞務」者;或經直轄市、縣()政府主管教育


行政機 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者,依前揭營


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依法


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部分承訓單位誤以為係屬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財


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免徵營業稅,因承辦上述業務如未符合


免稅規定者,請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


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發布單位:審查三科


原提供單位網頁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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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