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持虛偽不實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小心惹禍上身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持非實際交易對象
開立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
應補稅並處罰;如營業人係與非實際交易對象通謀而為
虛偽交易,尚有觸犯刑事責任之虞。
該 局說明,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
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另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
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或經財
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者,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納
稅義務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
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又納稅義務人以
詐術或 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下罰金。因此,營業人
如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違反前揭加值
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稅捐稽徵法
規定,除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外,倘
涉及虛偽憑證之製作,另構成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 方法
逃漏稅捐,依財政部95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8090
號函發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
移送偵辦注意事項」規定, 移送偵辦負責人刑責。
該局指出,爾來查獲營業人甲因有資金需求,竟與營業人
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製作虛偽不實之交易合約,並由乙
虛開統一發票計1 億餘元,甲再持以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
信用狀,待金融機構付款與非實際銷貨人乙,乙再將資金
交付與信用狀申請人甲;嗣後,甲為乙支付該等虛偽交易
衍生之稅 捐,並持乙開立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案經該局查獲,對營業人甲補稅9佰餘萬元,並處罰
鍰3仟餘萬元,另營業人甲之負責人因涉及與他人通謀製
作虛偽 交易資料,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部分,並
經該局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刑責。
該局呼籲,營業人切莫為了向金融機構貸款而製作虛偽交
易流程,否則不僅將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負責人另有觸
犯刑事責任之風險。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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