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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民國95年09月10日(週報) | |
主 題 | 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而提訴願暫緩執行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而依法提起訴願者,與稅捐稽徵法暫緩移送執行規定不符,稽徵機關將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對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而所稱「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超過半數稅款之情形在內。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接獲稽徵機關核發之稅單,應在法定繳納期間內繳納,如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不服,應確實依稅法規定提起行政救濟,以避免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徵收科謝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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