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新聞民國95年09月10日(週報)
主  題 申報綜所稅應據實將扶養親屬之所得合併繳稅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結算申報列報扶養親屬時,應將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所得合併申報繳稅,倘漏報其所得,除依法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於查核綜合所得稅案件時,發現有些納稅義務人雖申報符合扶養規定之父母、子女或其他親屬之免稅額,卻未將扶養親屬之銀行利息、投資股票之股利或盈餘及打工之薪資等所得合併申報,以致漏報所得,而遭受處罰。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漏報申報受扶養親屬之所得,而該扶養親屬所得超過因受扶養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時,對申報扶養之納稅人反較不利,除依規定應合併申報者(如未成年之子女)外,納稅人可申請放棄扶養,由國稅局依較有利之方式分開核定補稅及處罰,惟如該受扶養親屬已死亡或罰鍰處分已確定及已逾核課期間案件,則均不得要求分開核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所得合併申報納稅,如發現漏報時應儘速辦理補報補繳手續,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科 何審核員 電話:23113711分機1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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