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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民國95年09月10日(週報)
主  題 個人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盈虧互抵有其條件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或同時經營其他所得之補習班、幼稚園等業務,經核定有虧損者,得盈虧互抵並以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或同時經營其他所得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托育中心、私立養護、療養院(所),倘其中之一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他項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中減除。但有其條件,即納稅義務人所執行之專門職業之業務或所經營之其他所得業務均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8條前段,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上揭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適用盈虧互抵者,應確實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申報損益計算表送稽徵機關,但未經通知查帳核定之所得,仍然不可以逕為盈虧互抵。
(聯絡人:資料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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