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不適用前五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說明,公司辦理清算,依所得稅法規定,其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算,惟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六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應以六個月期間屆滿之日起算清算申報時限。又公司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清算所得者,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准予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五年內各期虧損,惟若逾法定申報期限申報者,則不得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該局呼籲,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申報時,應注意相關申報期限,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邱股長;電話: 25433050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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