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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10月22日(週報)本局新聞 | |
主 題 | 欠稅遭移送強制執行,可利用國稅局郵政劃撥帳戶繳納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欠稅經該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案件,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納欠稅款,可利用郵政劃撥帳號:19699501號,戶名:臺灣土地銀行士林分行(代收稅款專用戶),逕由郵政劃撥方式繳納。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及行政執行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案件,欠稅人接獲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時,可逕由該局郵政劃撥帳戶繳納滯納稅款,毋須親自至行政執行處繳納。該局並指出,如欠稅人於行政執行處執行前,已自行至公庫繳清稅款,其後於收到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時,應向行政執行處查明及主張該筆欠稅款已繳清,免再重覆繳納。 該局呼籲,納稅人於收到補稅之稅款繳款書時,應於限繳日期前向公庫繳納,如逾期未繳經該局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後,請於收到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時,多加利用該局郵政劃撥帳號繳納,並於劃撥單之通訊欄位詳細填寫欠稅人之相關資料及聯絡電話,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林審核員;電話:25973356分機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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