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新聞 | 主 題 | 強制執行中之欠稅案件,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欠繳稅捐已超過5年徵收期間,國稅局何以未註銷稅款,仍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以下簡稱行政執行處)之傳繳通知?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行政執行處者,不在此限。 該 局指出,以核定甲君滯納89年度綜合所得稅為例,繳款書於90年9月5日送達甲君,繳納期間自90年9月16日至90年9月25日止,甲君於繳納期間屆滿 30日後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該局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嗣甲君於95年11月20日主張該強制執行案件已逾徵收期間,惟查該案件因繫屬行政 執行處執行中,依前揭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尚未結案者,視同未逾徵收期間,故未能辦理註銷。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經確認無誤之稅額繳款書,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謝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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