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用上一期統一發票兌獎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以二個月為一期,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誤用上期之統一發票,營業人應即向主管機關報備,買受人也應以該統一發票列印之所屬期別之號碼對獎。



該 局指出,由於稽徵機關近年來積極推廣,以及商家自身為簡化開立發票手續,目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逐漸普及,尤其加油站、便利商店、書局及餐 廳,比比皆是。惟開立非當期之統一發票,應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否則不得開立使用。每到單月月初,如果員工未將上期剩餘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抽換 為當期統一發票,造成誤用上期統一發票情形。營業人應把握機會,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主管機關報備,並 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免予處罰。買受人亦應以該統一發票列印所屬期別號碼對獎,若幸運中獎仍可領取獎金,權益並未受損。



該局呼籲營業人及消費大眾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洪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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